电话:85099915

邮箱:houqin@nenu.edu.cn

后勤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后勤服务 > 正文

东北师范大学自营食堂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02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营食堂物资采购管理,强化内部控制,确保饮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招标采购政策、《吉林省学校食堂饮食安全管理办法》及《东北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营食堂物资采购分为大宗物资采购和零星采购两种情形。所谓大宗物资采购,主要是指粮油、肉、禽蛋、豆制品等日常消耗量大、年均采购量超过20万元人民币且对价格及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物资的采购事项;所谓零星采购,主要是指除大宗物资以外的干、湿调料及低值易耗材料等日常消耗量不大、年均采购资金总额未达到20万元人民币的物资的采购事项。

第三条 大宗物资采购实行协议定点采购,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自营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即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面向社会公开采购,吸纳群众广泛参与,坚持货比三家、集体决策;

(三)结果导向原则。以提升食品安全总体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师生餐饮满意度为核心目标;

(四)“优中选优”原则。即通过“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价质等同比服务”,选择信誉优良、服务周到、质优价廉、有经济实力的供应商;

(五)供应商资质核准原则。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生产及经营资质的产品生产制造商,或生产企业授权的代理经销商,每个品类招标确定协议定点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为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民主决策、强化内控,后勤保障部成立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零星物资采购小组。

(一)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自营食堂物资采购工作,重点负责大宗物资采购的组织领导、采购实施及结果确定等工作。组长由后勤保障部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生活服务科科长、饮食服务中心主任担任,成员有饮食服务中心相关餐厅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饮食服务中心。

(二)零星物资采购小组主要负责零星物资采购工作,由饮食服务中心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需求从相关人员中临时抽调组成,小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三章 协议供应商选定

第六条 由领导小组确定评审组,原则上评审组由9人组成,其中,领导小组5人,档口代表4人(随机选取有代表性的档口业主)。

第七条 根据采购需求,饮食服务中心对所需大宗物资拟定协议定点采购文件,并报领导小组审核。采购文件一般应包括采购公告、供应商响应须知、评审办法、供应商响应文件模板等内容。

第八条 采购文件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即可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通过公开途径向社会发布信息,如学校后勤保障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告期3天。

第九条 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评审组按照评审办法进行评审,确定每个采购品种或类别中符合资格要求的响应供应商的排名。

第十条 评审组对意向协议定点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储存及运输能力进行实地踏查。如发现有与响应文件描述不一致或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则取消其意向协议定点供应商资格,并在排名中由后续供应商接续递补,直至最终确定每个品种的意向协议供应商。如递补后意向协议定点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则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满足需求的供应商为协议定点供应商。

第十一条 根据评审结果,领导小组分别确定前三名供应商为本次定向采购的意向协议定点供应商,并在与采供公告相同的媒体以及各餐厅公示栏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3天。对没有成为意向协议定点供应商的,不予通知及公告,也没有任何解释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学校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采购周期、品种、包装规格、数量、质量标准、送货方式、售后服务承诺、结算办法等事项;

(二)协议定点供应商确定成为供货商的原则、方式、办法;

(三)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罚则;

(四)为确保供货质量,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就质量保证金事宜进行协商,根据采购标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缴纳质量保证金及缴纳金额、方式等,并将协商结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四章 协议供应商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原则。各餐厅及档口根据实际需求,每次采购只能在协议定点供货商中选取,选取时由协议定点供货商按照当次采购需求进行报价并送样,采购办公室通过市场调研、询价、查样后,在协议定点供货商中确定价格低、质量优者为供货商,如遇供货商不能满足需求时,可另行采购。

第十四条 退出原则。协议定点供货商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及承诺内容。供货后如发现所供货物与标样不符、以次充好以及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饮食服务中心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随时取消其供货资格及协议定点供货商资格,并终止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增补原则。如果有协议定点供货商被终止合同,从而使得协议定点供货商少于2家时,可依据当次协议定点采购时的评审排名顺序依次递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组织协议定点采购。

第五章 物资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办公室对大宗物资和零星物资的采购根据实际需求随时进行,及时统计汇总物资使用情况、拟定采购计划,报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十七条 经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大宗物资实行定点采购,零星物资由零星物资采购小组负责采购。

第十八条 零星物资采购优先面向协议定点供货商,如协议定点供货商不能满足采购需求,应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供货商进行询价及查样,根据采购物资的品种,零星采购组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按照“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全程留痕”和“优中选优”的原则,选择信誉优良、服务周到、质优价廉、有经济实力的供应商。

第六章 供货、验收及结算

第十九条 采购办公室应对所购物资做好到货检验、清点、入库等工作,填写入库验收单并对供货商供货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条 大宗物资采购按月结算,零星采购按次结算。结算时,供应商须凭入库单和正规发票到饮食服务中心履行财务签字审批程序,之后方可到财务进行结算。结算金额超过千元人民币的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 各类物资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学校、后勤保障部和饮食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学校利益、信誉和荣誉,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向他人泄露采购文件评审以及其它应当保密的采购信息。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采购活动中,如采购人员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申请回避,除工作必须要求参加的交流、讨论外,不随意评论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单独与供应商就报价等实质内容进行交谈,不向评审小组施加任何可能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采购纪律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将追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东北师范大学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

下一条:关于调整东北师范大学绿化委员会的决定

电话:85099915       邮箱:houqin@nenu.edu.cn       本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       净月: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25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