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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9-04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能力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公寓包括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寝室以及学生寝室周围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由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协调实施,学校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章 公共区卫生管理
第四条 学生公寓公共卫生区的卫生,要做到整齐、清洁、规范。具体标准是:
(一)在学生公寓内明显位置张贴或悬挂学生公寓卫生管理规定;
(二)公共部位无杂物,地面无垃圾、无痰迹,天花板 、墙角无蜘蛛网,墙面无污迹,除统一规定的张贴物外,无乱贴、乱画、乱挂现象,门窗清洁,无鼠迹、蟑迹;
(三)学生公寓厕所、洗漱间地面整洁,上下水畅通、无积垢、无异味,大小便池无积存、无脏迹,垃圾清理及时;
(四)学生寝室门卫室整洁有序,卫生工具摆放整齐,无占用厕所蹲位或其他公共部位存放废品等杂物现象。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是学生公寓公共卫生区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有:
(一)指派或雇请门卫和卫生清扫人员,按规定进行卫生清扫;
(二)发放卫生清扫用品;
(三)定期灭鼠、灭蟑、消毒;
(四)定期征求学生意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卫生检查和开展评优创先活动。
第三章 学生寝室卫生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是学生寝室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学生寝室的日常内务卫生,由各寝室学生负责轮流清扫、整理。
(一)建立值日制度,值日表统一张贴在房门内侧;
(二)坚持每天清扫房间,垃圾在早8:00时之前带出寝室并投入垃圾箱;
(三)学生寝室内要做到内务整洁、地面清洁、窗明几净,保持空气清新。禁止在寝室内养宠物。不得在起床后挂床帘,不得在室内乱贴、乱画、乱挂。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日子,学生为表达心情的自主装饰,应在假日或活动过后立即清除;
(四)学生不得在寝室内吸烟。
第七条 严格检查监督。
(一)学生寝室值日员每天负责室内清扫并对其他学生的自主空间卫生清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提醒;
(二)提供饮用水单位每月对饮水机消毒一次;
(三)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寝室的日常卫生监管及灭鼠、灭蟑、消毒,清扫工具及相关物品的发放,每周巡查一次,并对巡查情况进行登记;
(四)学校爱卫会每月对学生公寓进行一次例行检查;
(五)各学院选派得力人员参与学生寝室卫生管理;
(六)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和净月校区联合办公室结合相关工作对学生公寓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卫生检查情况存档,作为相应的评估依据。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八条 奖惩工作由学校爱卫会与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协同后,直接实施。
对学生公寓卫生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学院、学生公寓一线管理人员和卫生较好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一)学生寝室卫生管理成绩显著的学院,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将优先进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单位行列;
(二)学生公寓被评为卫生工作先进的,给予所在管理区的管理员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学生寝室卫生全年保持先进,给予该寝室每名学生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学生寝室卫生管理中工作积极,个人卫生保持先进的学生,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一)各学院学生寝室卫生问题较多的,不得评为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单位;
(二)学生公寓管理区卫生评审不合格的,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在年度后勤服务考核评估中,适当扣除评估分数,减少经费配额;该管理区管理员在次年降低一个工资档次,必要时,建议相关管理部门予以撤换;
(三)学生寝室的卫生,在本年度各种检查中受到批评的,不得评为卫生先进寝室;
(四)学生个人不卫生行为严重影响所在管理区和本寝室卫生达标,每学期两次以上进入管理区卫生最差人员名单,且不服从管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不得评为卫生先进个人;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东北师范大学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说明》第三条第二款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学生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单身教师寝室的卫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东北师范大学
2011年6月23日

上一条:关于成立东北师范大学服务评价监督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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