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修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4-08 点击量: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修缮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程签证审批程序,确保签证内容合理合规,防控廉政风险,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5-2013)》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管理处和学校其他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修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签证是指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并作为增减合同和图纸以外工作内容时的结算依据。
第四条 符合办理签证事项
1.因施工现场及周边条件与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的约定不符,且属于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以外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拆除、返工、修改的工程量增减,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的内容。对设计变更中属于新增且又能在竣工图中反映的项目不在签证范围。
第五条 不符合办理签证事项
1.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2.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3.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或投标时应预见风险的。
4.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量增加的。
第六条 签证须先批准后实施,任何签证均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时间完成签证资料的报、审、批工作。
第二章 签证审批权限
第七条 修缮工程建设单位行使主要管理职能,须成立设项目管理组(3人及以上),负责修缮工程施工阶段签证的论证、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修缮工程签证审批权限
1. 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的变更,或增减估算金额1万元(不含)以内的,经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组讨论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审批。
2. 涉及工程造价增减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组讨论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分管副处(院)长负责审批。
3. 涉及工程造价增减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组讨论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处(院)长负责审批。
4. 涉及工程造价增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各方代表或专家进行系统论证或现场勘查,经建设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建设单位的学校副校级领导审批。
5. 涉及工程造价增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各方代表或专家进行系统论证或现场勘查,建设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报学校修缮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主管建设单位的学校副校级领导签批。
第三章 签证审批与管理
第九条 签证的申请
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签证申请,填写《东北师范大学修缮工程签证单》(附件1)(以下简称“签证单”)。其主要内容有: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事由、计算简图(标明尺寸等原始数据)、预估签证金额、结算单价等。
工程签证的支持材料必须合法有效,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详细,说明详尽,文字表达无异议,图示尺寸准确。对于一些隐蔽工程或重大的现场变化,须及时拍照或录像,保存原始资料备查。
第十条 签证的审签
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组应实地确认签证实施理由,并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签证工程量的计算、确认和审核工作;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及时将签证单、工程联系(通知)单、工程量清单、费用预算等材料上报项目管理组,项目管理组按照审批权限对签证进行逐级报审签批。审签顺序依次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签证的实施
1.修缮工程建设单位在前期设计阶段需充分论证,并对现场实际情况特别是隐蔽设施进行勘察,尽量减少工程签证的发生数量和造价数额。
2.施工单位按经审批的签证内容及实施方案组织施工,项目管理组负责监督签证执行情况。
3.签证内容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签证单》及相关资料,逾期则不予办理。
4.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组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签证单》后,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共同完成工程量计量,并形成会议纪要,留存签证部位现场影像资料,按照签证审批权限进行签批,加盖修缮工程建设单位公章后留存。
5.签证单需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等3人签字确认。签证单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各存一份。
第十二条 签证工程量计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与签证工程项目相同的,其单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签证工程项目但有存在类似项目的,签证工程应参照本项目类似项目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工程项目且无类似项目的应重新组价,组价原则可参考“吉林省工程计价定额”中相应的取费标准和“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中的材料信息价格。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签证估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签证施工。因估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经签证审批不按设计及合同约定施工的,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东北师范大学修缮工程签证单
2.东北师范大学修缮工程工作联系单
东北师范大学修缮工程签证单
编号: 第 1 页,共 1 页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提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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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名称 |
预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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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证的原因或依据; (2)签证的内容及范围; (3)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 (4)签证费用估算及预算清单; (5)签证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6)预算书、方案、照片等资料和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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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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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东北师范大学修缮工程工作联系单
工程名称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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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发文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