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后勤保障部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试行)
发布日期:2021-06-10 点击量:第一章 总 则
为充分发挥后勤保障部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东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及相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后勤保障部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受后勤保障部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的双重领导。后勤保障部纪委对后勤保障部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简称纪委全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后勤保障部纪委的决策机构,对纪检监察工作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决定。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举行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如果纪委书记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全委会。
第五条 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纪委委员提议由纪委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和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纪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第六条 全委会必须全体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七条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后勤保障部党委委员、各党支部委员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可列席全委会。
第八条 一名委员负责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负责会议记录。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纪委全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后勤保障部党委有关文件、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2.研究制定上级纪委、后勤保障部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3.讨论审议后勤保障部纪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重要工作部署。
4.分析研究后勤保障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后勤保障部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5.讨论审议后勤保障部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讨论审议向上级纪委报送的工作报告、重要请示。
6.分析研究后勤保障部党委落实“两个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给出建议和提醒。
7.督促后勤保障部行政做好风险防控工作,推进内控机制建设,聚焦招聘、招标、职务职级晋升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8.研究决定后勤保障部党组织、党员和教职员工违反党纪、政纪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的事项。
9.讨论研究开展党规党纪宣传及廉政教育工作,提高员工遵规守纪的意识。
10.需要后勤保障部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条 议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通知参会人员。
第四章 议题审议
第十一条 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应由议题提出人做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与会者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经纪委委员全体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全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做出决定,纪委书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涉及纪委委员回避的,议题提交后勤保障部党委会审议。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 纪委全委会后七日内由一名委员整理并形成《纪委全委会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全委会决定事项由一名委员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应由其它单位处理的事项,由一名委员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全委会集体做出的决定,非经本“规则”规定议事程序不得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以会议决定为依据对外表态。
第十九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须报请后勤保障部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后勤保障部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全委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部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