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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修缮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4-08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修缮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场地管理规范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管理处和学校其他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修缮工程。

第三条 各建设单位在与施工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在安全施工管理方面的条款。

第二章 安全施工准备

第四条 签订施工合同后,施工单位须与学校保卫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并执行防火管理制度,施工现场须配备灭火器、水、砂子等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处在可用状态。开工前, 施工单位应召开全体人员安全教育大会,由保卫处向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强调施工安全相关要求。

第六条 施工单位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定相应措施方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遇有突发治安事件,须立即向学校和公安机关汇报,不得延误和隐瞒。

第七条 施工现场须有安全警示标语标志,临时施工部位需设置安全围挡和警示标识。

第八条 施工用水、用电设施应按规范布置和安装,实时监督检查施工中用电情况,确保及时发现并解决用电安全隐患。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做好现场安全教育监督工作。在新工人入场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及入场教育。

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安全员承担施工现场安全处置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做好文字记录,随时接受学校检查。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组织开展架设脚手架、基槽开挖、高空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作业时,须严格按照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工人在施工现场须戴安全帽,安全帽的颜色应便于区分;高空作业须系安全带,严防高空坠物。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机械器具按时进行维护和保养,使用特种机械须有相关单位颁发的许可证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等相关要求,用电前须向相关部门报备核准。

第十六条 严禁施工人员逗留非施工场所,强化夜间点名、巡查制度。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须有管理人员值班。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中如发现管道电缆及其它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各类修缮工程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未按本办法执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需对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情况经常性检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整改。学校相关部门将定期或临时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有义务配合并按照检查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施工单位违约金。由此给建设单位和学校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施工方的责任。对学校意见拒不整改的,学校有权自主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结算中直接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如与国家或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矛盾,应当以国家或省市政府相关规定为准,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东北师范大学修缮工程违约通知单(样表)



附件1

东北师范大学修缮工程违约通知单(样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在你单位承包的  修缮工程施工过程中,防火意识淡薄,未按规范操作,疏忽大意,于 出现火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经研究决定,扣除违约金 万元,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请贵单位吸取教训,认真整改。

建设单位

(签章)

监理单位

(签章)

施工单位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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